内资企业登记-8.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来源:华永会计    发布时间: 2016/5/25 16:52:5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内资企业登记-8.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宋体;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或出资方式的,提交改变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个人独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和居所,提交负责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中山市华永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3590766369(帅小姐)

网络咨询:http://www.huayongacc.com

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网站首页 | 公司介绍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