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及退税审批

来源:华永会计    发布时间: 2013/6/24 10:54:2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及退税审批<br />  一、业务概述<br />  (一)符合以下减免税条件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br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br />  …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及退税审批
  一、业务概述
  (一)符合以下减免税条件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4.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5.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6.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7.农用三轮车;
  8.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二)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其他车辆。
  5、因纳税人申报错误或税务机关操作失误导致的错征、多征税款的车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94号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令)
  3.《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91号文)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减免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6.留学人员、来华专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车主身份证明(身份证/入境证明/居留证明/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10.车辆合格证正本及复印件。
  (二)退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还表》一式四份;
  3、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缴税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办理退税不需提供副本)
  4、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5、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注册登记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而退车的已缴税车辆须提交)。
  6.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已缴税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因故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时须提交)
  7.未列入《免税图册》而先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对应车辆型号列入《免税图册》后,需提交上述第1、2、3项资料外,还须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以及车辆内外彩照一套。
  8、其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车辆以及错征、多征税款车辆须提交有关情况书面说明(且相关说明经车购税征税机关确认)。
  (三)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免税图册》所列车辆的减免税纳税人,资料齐备、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2.非《免税图册》所列车辆的减免税纳税人,提交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的,税务部门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
  3.退税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部门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
  (四)注意事项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2.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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