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现行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以下几种:
1、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1994年版相比,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另外,营业执照的尺寸以及“须知”的内容等都作了调整。
2、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6年版营业执照,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比,“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去掉“分支机构”项目,增加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两项;副本规格改为A4。《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副本规格也改为A4。原2001年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认定,有一定的专业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实质上是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的职权。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也都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营业执照管理的专属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认为必要,可以函请颁发营业执照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营业执照的性质以及合法有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