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代办营业执照之企业登记程序

来源:华永会计    发布时间: 2013/12/11 15:23:3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nbsp;&nbsp;  中山代办营业执照之企业登记程序机关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和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br />

中山代办营业执照之企业登记程序机关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和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由中山代办营业执照的那个当事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注: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上述(一)、(二)、(三)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中山代办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六)除上述(四)中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山代办营业执照之企业登记程序是必须要依法执行,按流程走的。在代办营业执照企业登记程序时,我们要注意的是细节上的东西,例如说是材料的填写和选择,及受理登记的申请登记,这些如果不处理妥当的话,在后期都会引来一个财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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