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table class="tablemain"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3" width="96%" align="center" bgcolor="#ffffff"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tdbg02" align="middle" bgcolor="#ffffff" height="2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4号 |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2011-01-27 |
【有效级别】: 有效 |
【本站发布时间】:2011-02-16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