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申请)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冠省名预先核准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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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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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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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企业的冠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投资人或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需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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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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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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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企业的冠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投资人或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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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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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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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应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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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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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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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应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延长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有效期的申请,内容包括延长的理由;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在有效期内,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调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并可参照指南补、换、增、减照)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中山市华永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590766369(帅小姐)、 (0760)86105892(人工接听)
网络咨询: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