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指南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通过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zs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合并、分立登记。未经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第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第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分立协议规定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第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第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3590766369(帅小姐)
网络咨询:http://www.huayongacc.com
相关表格链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