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营业范围为: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工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门诊部(所);
127.体育;
128.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9.文化娱乐经纪人;
130.体育经纪人。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表格文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样式一致。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注:现已不需提交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中“经营者”一栏内容,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开业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登记费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暂停征收。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3590766369(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