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3.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登记条件
(一)台湾居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表格文书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其他申请文书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一致。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台湾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开业登记申请书》;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台湾居民身份证;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中“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开业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缴纳费用,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登记费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3590766369(帅小姐)
网络咨询:http://www.huayonga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