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4.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浙江宁波慈溪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登记条件
(一)经营者为台湾农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经营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表格文书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样式一致。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同时,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缴纳费用,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登记费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8826006057(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