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提交材料】 1、新设企业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投资者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证明指(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2)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住所证明,(1)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期一年以上);(2)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证明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企业备齐文件后,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