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注册科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名称必须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 行业特点 +有限公司”; 2、所用字号(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提交材料】 1、拟设立企业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字号电脑检索单; 3、投资者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证明指(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2)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办事程序】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 2、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 3、经办人凭《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即来即办(不含由国家工商总局、广东省工商局审核的时间)。 【收费标准】 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