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①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②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①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的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 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④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②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③经理的聘任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④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0、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①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国土、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全体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