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包括发起人全部的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有限公司”;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公司名称冠“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办事程序】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 2、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登记驳回通知书》。 3、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应当向市工商申请,经注册分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核; 4、新名称属广东工商局管辖的,经注册分局初审同意后报广东省工商局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