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部门】: 住所在特区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冠“广东”的,须符合广东省有关名称的规定; 5、新名称中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的,或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须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字号查询证明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变更企业登记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新名称冠以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或者不冠行政区划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报告、企业法人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7、新名称冠以“广东”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应提交省科委的认定书;有驰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提交税收票证。 【办事程序】: 1、在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 2、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工商总局或者广东省工商局审核时间)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