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管理制度。
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并办理停业手续后,需重新恢复生产经营,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恢复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一种登记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4.《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84号)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停业登记:
1.1《停业登记表》,1份;
1.2《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1.3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1.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已开具未缴销及未使用完的发票等。
2.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纳税人办理时限
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三)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按期复业的,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