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分类提出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对使用某件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应按商品分类表的规定填写清楚,不能随意划分商品类别和填写商品名称。这样既能表明申请人明确指定在哪一类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又便于商标局按照商标注册档案材料,从商品类别上进行审查,具体核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的统一书式。《商标注册申请书》要按规定格式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备,文字规范、准确,加盖与核准或登记名称相一致的单位或者个人章戳,由负责人或申请人签字。否则会导致商标局不予受理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报送商标图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应同时交送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四、提交委托书
申请商标注册如果是通过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人应附送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的内容及权限。
五、提交其他文件或证明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为证明与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附上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书。例如:两个申请人以同一商标并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应附送先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双方都未使用时,应附送由申请人协商归某一申请人申请的协议文件;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六、缴纳规费
申请商标注册每一类(限10件商品)国内规费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