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受理条件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5.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提供资料
1.出示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纳税人);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防伪税控企业需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报送电子数据;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需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要求
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申请;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申请;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注意事项
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具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3、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6、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请采用A4纸复印,注明“与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