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马德里协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二、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的特点
三、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四、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办理途径
2、申请书件的准备
五、缴纳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八、商标异议申请
九、注意事项
十、特别声明
一、何为马德里协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 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之后作过几次修改。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主要解决商标国际注册问题。根据该协定,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在西班牙马德里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在所有成员国中,可以指定几个或全部国家予以保护。国际局审查核准后刊登公告,并将此申请通知申请人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各指定成员国在1年内必须予以审查,如果在1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必须写明驳回理由,申请人可以复审。
置顶
二、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的特点
1、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的名字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2、马德里国际注册具有省钱、省时、省事等优点,从费用金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而且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统一收费,无须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得到保护的情况,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申请书即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每份至多可填报三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
置顶
三、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对其不尽人意之处进行了协调,以使其在更多的国家、地区发挥作用,最终于1989年6月27日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于1995年9月加入了该议定书,同年12月该议定书生效。
议定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协定作了改进:
(1)、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不仅可以基于原属国注册,而且可以基于原属国的申请,也就是说,只要商标在原属国办理了申请,即可申请国际商标。
(2)、指定国拒绝给予保护的审查时间由12个月延至18个月。
(3)、改马德里协定规费为指定国主管机关独立收费,此收费略高于协定的收费。
置顶
四、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请见成员国附表
1、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我公司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前去办理。
2、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置顶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置顶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置顶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 撤销国际注册。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 删减商品和服务。
6、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置顶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 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8、有关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书式:
指定代理人用MM12
十、特别声明
a)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b) 以上内容于2008年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我公司代理人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代理人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