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改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商家借营改增之名价外加税做法不妥
日期:2016-05-13 来源:办公室 作者:陈艳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有个别商家在结账时,另外加收6%的增值税,或者专门标注了“加收6%的增值税”让消费者误解以为是加价了,对于商家特别是生活服务业企业这种行为,市国税局表示营改增试点改革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提醒广大的商家和消费者,商家借营改增之名价外加税做法实属不妥。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餐饮业、酒店业等作为生活服务业纳入了试点范围,对这部分纳税人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旨在为企业减轻税负,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计税基础是有较大差别,不排除部分商家对政策理解有误读,从而影响了对价格制定等经营决策。如果把涨价行为与全面减税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联系起来,把涨价的理由归咎到营改增头上,则是本末倒置。
近日,市国税局将联合我市餐饮行业协会组织餐饮业营改增纳税人开展培训,重点解释有关问题,帮助餐饮业纳税人正确理解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政策,引导企业在享受税制改革红利、减轻税负的同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惠及广大消费者。
商家借营改增之名借机变相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都必须坚决纠正
某些餐饮企业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借营改增之名额外收取6%的增值税,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我国零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属于含税价模式,其中已经内含了增值税金。如营改增前售价30元的排骨蒸饭中,已经包含了税金,若营改增后,在原售价的基础上在加收6%的增值税,就等于是“税上加税”,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营改增是一项为企业降税减负的重大减税举措,顶层设计遵循“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生活服务业实际上是惠及面最广、减税幅度较大的行业。原来营业税制下,生活服务业按收入全额的5%计征营业税,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另外按照政策规定,我市目前约有3.46万户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当月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用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纳税人占生活服务业总户数的83.84%,也就是说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中超过八成是免征增值税的。
另外,约3500户其他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全额计征5%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价全额征收3%增值税,净减税幅度约在42%左右。
而我市约有3100户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则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名义税率仅增加0.66个百分点,但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可以在材料采购、租金、装修、设备、水电费、电话费等方面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加上由于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大部分的抵扣税率比征收税率要高,所以若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在中依法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负担也会明显减轻。
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总体税负是减少的,商家如以营改增为由上调价格或在原价格基础上另外收取增值税是不合理的。个别商家打着营改增的旗号,借机变相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是一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改革发展大局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价税分别列示属正常现象 消费者应理性分析涨价原因
根据市国税局近日接到的咨询和调查了解,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餐饮业、酒店业商家等,因应税种的变化,将营业税模式下的含税价格,拆分成增值税模式下的不含税价格和税款两部分,让消费者方便了解税款,这种情况在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是很常见的。
市国税局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分析商家是否借营改增之名涨价。
如餐饮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是6%,餐牌上一道菜标价100元,营改增后,消费票据上把这100元分拆成菜价94.34元,增值税5.66元,由于价税合计金额100元与原营业税时期是一致的,商家只是价税分离列示,这不是涨价行为。如商家在原价100元的基础上,再征收6%的增值税,这就是涨价了。
价格调整本来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消费者需要承担的价税费总额是商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调整变化的,与营改增无必然联系。但是,如果把提价的市场行为与全面减税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联系起来,仿佛涨价是改革造成的,这是对营改增改革的重大误解,对消费者会造成误导。
编辑:李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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